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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98 裁判日 2026-05-20 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陳永明 陳明達 陳仁鍇 林碧玲 (上二人為陳宏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 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98%2C202605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