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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