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葉秀恆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政治大學 代 表 人 李蔡彥(校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複 代理 人 徐榕逸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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