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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406 裁判日 2026-05-27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洪于佩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江苡銘律師胡東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山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2號、115年度台上字第5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406%2C202605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