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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237 裁判日 2026-03-27 案由:公民投票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吳羽心

訴訟代理人 陳鋕銘 律師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容輝(代理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民投票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湘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4%2C%E8%A8%B4%2C237%2C202603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