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陳家晴 賴宛秀 鄭琬薰 參 加 人 許習
楊啓民
楊勝利 楊素秋 楊勝裕
楊啓章
楊啓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下次辯論程序期日為115年6月11日上午10時40分,第四法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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