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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407 裁判日 2026-05-28 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周時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諸世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407%2C202605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