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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782 裁判日 2026-03-25 案由:性別平等工作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昇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康賢綜 律師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

參 加 人 楊聯智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聯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日起受僱於諾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瓦公司),擔任行銷暨業務主任職務,其主張因113年8月19日在臺南台糖長榮桂冠酒店舉辦113年加油站大會晚宴,席間遭諾瓦公司之最高負責人楊聯智有不當之肢體接觸,且多達4次,於113年8月26日(機關收文日)向被告提出申訴。案經被告委由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於113年9月6日及9月16日進行調查,認定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不成立,被告以113年11月25日府勞條字第1130325543號函(下稱原處分)檢送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案調查結果書予原告。原告不服,遞經勞動部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係本件性騷擾事件之被申訴人,並經被告認定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不成立。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倘若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其結果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萬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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