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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全,23 裁判日 2026-03-05 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5年度全字第23號聲 請 人 涂恩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如本案請求有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之情形,本件聲請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蔡鴻仁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湘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5%A8%2C23%2C202603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