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都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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