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M,113,聲,2,2024051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陳致成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致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成因漏逸氣體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漏逸氣體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所犯2罪之罪質不同,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兼衡其現年40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則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陳致成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漏逸氣體 傷害(聲請書誤載為傷害致死,應予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8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00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應予更正)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台上字第5006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2年10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2月29日,應予更正)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006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3年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8號執行完畢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