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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上更一,2 裁判日 2024-05-02 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冠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市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1%2C%E4%B8%8A%E6%9B%B4%E4%B8%80%2C2%2C202405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