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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TPDM114,附民,1653裁判日 2026-0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4,附民,1653,20260623,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53號 原 告 吳美甄 被 告 郭俐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 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 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