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TPDM114,附民,1653裁判日 2026-0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4,附民,1653,20260623,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53號
原 告 吳美甄
被 告 郭俐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
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
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