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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TPDM115,交易,186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5,交易,186,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溢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交簡字第7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賴溢翔於民國113年10月5 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許止,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附近 飲用酒類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 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 區○○○○000號前,因違規行駛為警攔查,並於同日凌晨3時50分 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 文。次按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 守或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被告 於緩起訴期間內,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 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 偵查或起訴;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撤銷緩 起訴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並應以正本送達 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 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 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55條第1項前 段、第2項前段、第2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固得依職 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惟被告就此撤銷處分應有 聲請再議之救濟機會,故在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未確定前,檢 察官尚不得對同一事實再行起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否 則將使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及被告得聲請再議之規定形同具 文。是如檢察官未於緩起訴期間內踐行上開法定之撤銷緩起 訴處分程序,或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未確定前逕行起訴或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程序應屬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所為本案公共危險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速偵字第1156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 於113年11月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3年11月4日至114年1 1月3日,嗣該署檢察官因被告未於履行期限內支付公庫新臺 幣3萬元,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撤 銷緩起訴處分誤載為第1款)之情形,於114年7月2日以114 年度撤緩字第189號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於緩起訴期間屆 滿前之114年7月16日對外公告,上開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經 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送達後,已於115年4月 21日由被告本人親自簽名收受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速偵卷第71至73頁、撤緩卷第25頁、 撤緩速偵第7號卷第50-1頁、本院交易第186號卷第13至37頁 )。是上開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應自被告收受之翌日起算10日 再議期間,本應於115年5月1日屆滿,因適逢勞動節及例假 日,乃順延至115年5月4日屆滿,故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應於1 15年5月4日始確定。惟檢察官竟於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 前之115年4月28日即對被告本案犯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有起訴程序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且 無從補正治癒,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郭建鈺                   法 官 陳亭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