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0,家上易,1,20240513,4)・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袁瑞鞠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上訴人袁瑞鞠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捌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袁瑞鞠(下稱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繼承人袁林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三、被繼承人袁明彬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見上訴人113年4月29日民事上訴狀)。依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袁林知、袁明彬(以下均逕稱其名)所遺財產各如附表一、二所示(即本院判決附表
一、三),價值分別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668,237元、11,046,396元,而上訴人就袁林知、袁明彬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1/5、1/6,是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上訴利益為4,174,713元【計算式:(11,668,237元×1/5)+(11,046,396元×1/6)=4,174,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3,57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19,765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3,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一:袁瑞鞠主張之袁林知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土地 臺東縣○○鎮里○段 000地號土地 7,000,000 以袁倫勝出售左列房地合計所得採計。 2 建物 臺東縣○○鎮里○段000○號建物(門牌:臺東縣○○鎮○○路00號) 3 土地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502,444 計算式:起訴時公告現值990元×土地面積1517.62平方公尺=1,502,444(元以下四捨五入) 4 土地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932,381 計算式:起訴時公告現值990元×土地面積1951.9平方公尺=1,932,381(元以下四捨五入) 5 存款 臺東縣○○郵局0000000帳號存款 716 6 耕地租賃權 國有臺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耕地租賃權 499,500 7 耕地租賃權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耕地租賃權 733,196 合計11,668,237 袁瑞鞠應繼分為5分之1,其上訴利益為2,333,647元(計算 式:11,668,237×1/5=2,333,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袁瑞鞠主張之袁明彬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建物 臺東縣○○鎮里○段000○號建物(門牌:臺東縣○○鎮○○路00號)(應繼分1/5) 1,400,000 1、繼承自袁林知。 2、計算式:700萬/5=140萬元。 2 土地 臺東縣○○鎮里○段000地號土地(應繼分1/5) 3 土地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繼分1/5) 300,489 1、繼承自袁林知。 2、計算式:0000000/5=300489(元以下四捨五入)。 4 土地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繼分1/5) 386,476 1、繼承自袁林知。 2、計算式:0000000/5=386476(元以下四捨五入)。 5 存款 臺東縣○○郵局0000000帳號存款(袁林知帳號)(應繼分1/5) 143 1、繼承自袁林知。 2、計算式:存款餘額716元/5=143(元以下四捨五入)。 6 耕地租賃權 國有臺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耕地租賃權(應繼分1/5) 99,900 1、繼承自袁林知。 2、計算式:499500/5=99900(元以下四捨五入)。 7 存款 臺東縣○○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26,246 8 存款 臺東縣臺東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儲帳戶、同局帳號00000000劃撥帳戶存款 35 1,450 9 建物 臺東縣○○鎮○○路00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 1,332,000 依袁瑞鞠起訴主張左列房屋每月租金收入總計3萬7千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照國稅局對於無法分別提出房、地之實際價格時,係以房、地比例約為3比7計算,故左列房屋之交易價額應核定為1,332,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合計3萬7千元 ×12月÷10% ×30%=1,332,000元】。 10 補助 農保喪葬費補助 153,000 11 債權 陳秀貞不當得利 473,124 12 債權 陳秀貞不當得利 2,096,000 13 租金 臺東縣○○鎮○○路000號房屋租金(自109年5月起至本判決確定之日止,袁倫勝代收) 1,776,000 參考司法院頒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預估本判決確定所需時間為自原判決110年5月宣判後約3年,故此部分金額核定為1,776,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合計37,000元 ×12月 ×4=1,776,000元)。 14 債權 國有臺東縣○○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開墾工資補貼 1,929,000 15 債權 袁倫勝不當得利 372,533 16 債權 春滿自助餐本票 400,000 17 債權 王送凱本票 300,000 合計11,046,396 袁瑞鞠應繼分為6分之1,其上訴利益為1,841,066元(計算 式:11,046,396×1/6=1,841,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