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複 代理 人 黃佩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國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被 上訴 人 蔡錦吉 曾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主文第五項漏未諭知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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