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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上,58 裁判日 2024-05-03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 人 林聖凱律師 被上訴 人 許曉維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審一部判決範圍有疑義,影響上訴人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之判斷,有再開辯論使兩造補正及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徐錦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2%2C%E4%B8%8A%2C58%2C202405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