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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聲,1085 裁判日 2026-05-20 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79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5年4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4%2C%E8%81%B2%2C1085%2C202605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