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5,抗,52,202605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李慧曦
原始抬頭(逐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其他聲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抗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