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胡孟郁律師被上訴人 鄭新福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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