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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5,聲,228 裁判日 2026-05-28 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洪德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間抗告事件(本院 115年度抗字第28號),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時,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14年12月15日114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並釋明之,經本院於115年1月23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嗣雖於115年2月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抗告,惟於撤回抗告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本院並無溢收訴訟費用情形,是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廖 仲 一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5%2C%E8%81%B2%2C228%2C202605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