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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TPDM115,單聲沒,67裁判日 2026-0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5,單聲沒,67,20260706,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俊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 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即本院113 年度金重訴字第13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所示手機為被告高俊哲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編號4 所示支票係偽造之有價證券、編號5 至7 所 示文書係被告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生之物,該案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 5 年3 月26日確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第38條第2 項、第205 條、第219 條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且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立法理由揭櫫「依現行實務見解,如 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 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號、第3403號、第 3738號、第3834號解釋)。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 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 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 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 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 訂第3 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Disen-titlem ent ),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 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 。爰參照德國刑法第73條、第76a 條、日本刑法改正草案第 76條、第78條、美國聯邦法典第28篇第2466條、反貪腐公約 第54條第1 項第c 款及UNODC2005 年防制洗錢與資助恐怖行 動法範本,於第3 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 」等語,足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 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 ,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 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另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 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 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00年0 月0 日生效之 刑法第40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重 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諭知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 示之物均沒收,嗣被告上訴後,於114 年10月2 日死亡,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並於115 年3 月26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該署執行卷 宗屬實,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合於 刑法第40條第3 項所定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第2 項前 段規定,就如附表編號3 、5 至7 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另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5 條規定,就如附表編號4 所示 之物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0條第2 項、第3 項、第20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芃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行動電話(廠牌:InFocus、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謝學陞 調查局卷三第449頁 2 行動電話(廠牌:OPPO、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謝學陞 調查局卷三第449頁 3 行動電話(廠牌:ASUS、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高俊哲 調查局卷二第11頁 4 系爭支票 1張 高俊哲 調查局卷三第193頁 5 POF文書(日期108年3月4日) 1張 高俊哲 調查局卷三第173頁 6 帳戶餘額證明書(日期108年3月4日) 1張 高俊哲 調查局卷三第177頁 7 LETTER OF CONFIRMATION文書(日期108年3月4日) 1張 高俊哲 調查局卷三第273頁 8 未扣案POF文書上偽造之Adam Chen、Helen Wong署押 各1枚 滙豐銀行 調查局卷三第587頁 9 未扣案LETTER OF CONFIRMATION文書上偽造之Adam Chen、Helen Wong署押 各1枚 滙豐銀行 調查局卷三第589頁 10 未扣案BANGKO SENTRAL文書上偽造之Benjamin Diokno署押 各1枚 滙豐銀行 調查局卷三第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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