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5,聲再,155,202605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怡博
原始抬頭(逐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林怡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88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凡此皆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有前述程式上的欠缺,而屬於可補正的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提出相關釋明,也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經於民國115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以證明。至今聲請人仍然沒有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可供證明;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故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