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原臺灣省政府業務)間徵收放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80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溢繳裁判費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應予返還。
一、對於確定的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及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80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5年3月3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證,其溢繳1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為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楊 坤 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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