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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2,上,3,20240314,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萊德營造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34,63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