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邱奕豪 邱奕文 邱玉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簡雯珺律師被上訴人 呂五妹 訴訟代理人 范明珠 被上訴人 彭萬億 彭萬發 彭芷璇 彭萬昌 彭秀蓮 彭武勇 賴阿桶 賴菊花 賴森妹 賴新妹 沈麗鳳 賴建廷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軍位 被上訴人 詹蘭嬌 賴辰和 賴湘子 賴姵璇 賴禾溱 賴思婷(即賴進發之承受訴訟人)賴玄造(即賴進發之承受訴訟人)賴柔靜(即賴進發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宗霖 被上訴人 羅武熙 被上訴人 羅武瑜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舒欣 被上訴人 賴星錏 被上訴人 劉凰娥(即賴進發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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