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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租賃房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3,上易,8,2024031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百弘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 訴 人 百弘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政諺 兼訴訟代理人 黎萬煌 上列當事人與黃威豐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