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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等

SCDM114,訴,1475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4,訴,1475,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承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黃奕雄律師 被 告 陳佑昇 選任辯護人 楊承遠律師 被 告 羅文廷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賴建佑 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 林育瑄律師 沈宏儒律師 被 告 陳向宇 選任辯護人 鄭智陽律師 被 告 范睿宸 選任辯護人 傅于瑄律師 被 告 彭瑋稚 選任辯護人 郭怡妏律師 被 告 彭宇辰 選任辯護人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黃子芸 選任辯護人 陳宏兆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彭槿喬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李婷安律師 曾能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2056、12648、16353、17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承、陳佑昇、羅文廷、賴建佑、陳向宇、范睿宸、彭瑋稚、 彭宇辰、黃子芸、彭槿喬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建承、陳佑昇、羅文廷、賴建佑、陳向宇、范睿宸、 彭瑋稚、彭宇辰、黃子芸、彭槿喬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1月20日移審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惟認被告吳建承 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保證金,被告陳佑昇、羅 文廷、賴建佑、陳向宇若能提出各30萬元之保證金,被告范 睿宸、彭瑋稚、彭宇辰、黃子芸、彭槿喬若能提出各10萬元 之保證金,尚無羈押之必要,乃命被告10人分別以上開金額 交保、限制住居及均自115年11月2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在案。 二、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即將於115年7月19日屆滿,本院分 別於115年6月26日、同年7月3日準備程序給予被告10人及其 等之辯護人就是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陳述意見之機會後, 被告吳建承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雖表示希望不要延長限制出 境、出海,然本院審酌卷內證據資料,認被告10人被訴上揭 罪嫌之犯罪嫌疑均仍屬重大,又被告吳建承等人就本案多有 聲請傳喚同案被告或告訴人到庭為證,考量本案訴訟進行之 程度,上開證人尚待審理程序逐一傳喚到庭為證據調查,是 認被告10人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衡以被告10人被訴罪 嫌所涉之被害人數非少,對於整體社會秩序之影響程度難謂 輕微,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益,以及限制 出境、出海之羈押替代處分,被告10人在我國領土範圍內仍 保有行動自由,並不影響其日常工作及社會生活,相較於羈 押處分對於被告10人之生活及身心影響程度應屬輕微,為確 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 要,爰裁定被告10人均自115年7月20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 海8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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