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鄭進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進勇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後,由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相同刑度,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另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45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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