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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上國易,1 裁判日 2024-02-26 案由:國家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冠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金沙湖畔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松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林妤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0%2C%E4%B8%8A%E5%9C%8B%E6%98%93%2C1%2C202402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