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

112,上訴,4625 裁判日 2024-02-26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6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鈺民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繼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後,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2C112%2C%E4%B8%8A%E8%A8%B4%2C4625%2C202402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