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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

TPDM115,審易,1082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5,審易,1082,2026070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榮 蔡昆達 謝岳豪 上列被告即告訴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 字第11610號),因告訴人等均撤回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蔡昆達、謝岳豪為朋友關係, 渠等2人與被告張宏榮即告訴人素不相識。於民國115年2月2 7日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被告張宏榮因攔乘 計程車與被告蔡昆達、謝岳豪2人發生口角衝突,被告張宏 榮遂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掌摑被告蔡昆達臉部,被告蔡昆 達、謝岳豪2人因而心生不滿,亦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蔡昆達先徒手毆打被告張宏榮,並於扭打中將其推 倒在地,被告謝岳豪亦出手與被告張宏榮拉扯,被告張宏榮 亦隨之對被告蔡昆達、謝岳豪2人為拉扯及推擠,雙方因而 持續扭打,隨後被告謝岳豪將被告張宏榮壓制在地,被告張 宏榮因而受有臉部多處、左手、左腕、左膝、左小腿擦挫傷 、左髖及臀部挫傷等傷害,被告蔡昆達則受有腦震盪未伴有 意識喪失之傷害,被告謝岳豪亦受有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 之傷害,因認被告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等所涉傷害(互毆)案件,依刑法第287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等已達成合意而均撤回刑事 告訴,有本院115年7月7日審理筆錄、被告等所提出刑事撤 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