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保險上易,1 裁判日 2024-02-07 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複代理人 劉芳瑜律師被上訴人 朱妍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孫裕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複代理人劉方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劉芳瑜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徐錦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2%2C%E4%BF%9D%E9%9A%AA%E4%B8%8A%E6%98%93%2C1%2C2024020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