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3,台聲,123,2024011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4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姜榮昇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理由不備、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本件聲請人主張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確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准予訴訟救助,且相對人對伊之請求並未異議,伊非顯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伊再審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附表編號1、2所示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聲請再審已逾30日不變期間及未繳納裁判費、編號3所示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均核無不合,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理由,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