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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3,聲保,1 裁判日 2024-01-08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棨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棨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棨皓因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相同刑度,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551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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