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抗 告 人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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