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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TPDM115,審自,3裁判日 2026-0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5,審自,3,20260630,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林宜申 上列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 同法第273條第6項訂有明文。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 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 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有其提出之刑事自訴狀1份附卷可稽;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 ,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霆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