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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違約金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1,建上更一,4,20240130,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國立臺東大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林麗珍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被 上訴 人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展延至民國113年2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宣判,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相關卷證亟需調卷了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同年3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臺東庭進行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