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昶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旭志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黃伯堯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合一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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