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張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彥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城簡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受刑人不服,迭經提起上訴,分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16日送監執行,併執行前案殘刑3年11月6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113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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