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許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昌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不服,迭經提起上訴,分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44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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