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洪振騰 董明里
洪心湄(原名洪麗梅)
許淑芬
許志裕 李翠鳳
林振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被 上訴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盧志權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陳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尚未受償利息相關資料(含已發生利息計算起迄日、歷次受償明細及未受償金額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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