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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10,重上,9,20231220,5)・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能砥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9萬066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