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3年度訴字第70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莊翠雲(部長)
訴訟代理人 洪嘉蘭 徐嘉莉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福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有關地方稅務事件,聲請輔助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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