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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保險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0,保險上,1,20231225,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呂春華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鄭道樞律師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彥廷律師被 上訴 人 呂春華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昆鑫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及程序尚有未完足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兩週內提出不爭執事項及爭點整理狀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