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良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 律師盧香樺 律師原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訓練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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