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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206 裁判日 2026-05-11 案由:職業訓練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劉郁芝 黃懷陞 施慧雯 吳細顏

陳俊良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 律師盧香樺 律師原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訓練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聿菲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4%2C%E8%A8%B4%2C206%2C202605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