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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訴,36,20260525,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趙有杉(兼趙輝吉、趙承贊、趙國基、趙保成、趙玉桃、趙偉州、趙益祥、趙炫勛之被選定人)
- 被告桃園市政府機關
- 參加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趙有杉(兼趙輝吉、趙承贊、趙國基、趙保成、趙玉桃、趙偉州、趙益祥、趙炫勛之被選定人)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高志強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
代 表 人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