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5,原附民,4,2026033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盧麒友
- 被告盧雅柔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盧麒友
被 告 盧雅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5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游采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