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 佐 人 林緯奕
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李心柔(年籍資料詳卷)告訴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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