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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5,聲,26 裁判日 2026-03-02 案由: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秀正

輔 佐 人 林緯奕

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李心柔(年籍資料詳卷)告訴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李品慧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5%2C%E8%81%B2%2C26%2C202603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