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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5,聲,29 裁判日 2026-03-26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未遂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列「4」、「5」,應更正為「1」、「2」。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列「4」、「5」,有如主文欄所示誤載情形,而此誤載情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欣緣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5%2C%E8%81%B2%2C29%2C20260326%2C2